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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法   第 四 章 勞動契約之終了 ( 25年12月25日)
第 3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時,雇方得於勞動契約期滿前解約,但應於七日前預告之:
一、雇方因營業失敗而歇業或轉讓時。
二、雇方因虧折而緊縮時。
三、雇方因機器損壞而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勞動者對於所承受之工作不能勝任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