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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104年03月31日)
第 2 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等,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