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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104年03月31日)
第 4 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出入口、樓梯、通道、安全門、安全梯、廁所及停車場等夜間工作可能前往之場所,應有適當之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