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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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 113年01月17日)
第 10 條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者,其投保手續、投保金額、保險費繳納及保險給付等事項,依各該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