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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 113年01月17日)
第 5 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僱用人數之計算,包括分支機構及附屬單位之僱用人數。

本法第十九條所定之僱用人數,依受僱者申請或請求當月第一個工作日雇主僱用之總人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