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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第 四 章 審議決定 ( 113年01月11日)
第 11 條
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之審議,就書面審查決定之;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申請人及其他相關機關、人員到場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