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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第 四 章 審議決定 ( 113年01月11日)
第 12 條
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為審議案件,必要時,得指派委員二人以上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申訴人、申請人、相對人及關係第三人之隱私權,調查結束後,由專案小組作成調查報告,提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