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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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第 四 章 審議決定
( 113年01月11日)
第 14 條
審議決定以其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於該法律關係未確定前,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得依職權或申請,暫停審議程序之進行,並通知申訴人或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