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第 二 章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訴程序 ( 113年01月11日)
第 3 條
申訴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申訴時,應由地方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依本辦法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