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第 二 章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訴程序 ( 113年01月11日)
第 5 條
申訴人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後,得於處分作成前,撤回申訴。撤回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