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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第 三 章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審議程序 ( 113年01月11日)
第 7 條
審議之申請,以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收受申請書之日期為準。

申請人誤向中央主管機關以外之機關申請審議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申請審議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