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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第 三 章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審議程序 ( 113年01月11日)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應將審議申請書之影本或副本送原行政處分機關,該機關應於文到二十日內答辯,並將關係文件移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應自收到審議申請書三個月內為審議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