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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第 三 章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審議程序 ( 113年01月11日)
第 9 條
申請人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申請審議後,得於審定作成前,撤回審議申請。撤回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申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