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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 113年01月17日)
第 10 條
雇主或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保護當事人與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對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二、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