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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 113年01月17日)
第 12 條
雇主處理性騷擾之申訴,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申訴處理單位;其中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且女性成員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僱用受僱者未達三十人之雇主,為處理性騷擾之申訴,得由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單位,並應注意成員性別之相當比例。

雇主為學校時,得由該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準則處理性騷擾申訴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