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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 113年01月17日)
第 17 條
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調查,由申訴調查小組為之者,申訴處理單位應參考其調查結果處理之。

申訴處理單位應為附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前項決議,雇主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