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 109年04月06日)
第 4-1 條
受僱者於非雇主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雇主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受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