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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三 章 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請領 ( 108年05月15日)
第 16 條
勞工退休金自勞工到職之日起提繳至離職當日止。但選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提繳自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之日起至離職當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