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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三 章 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請領 ( 108年05月15日)
第 21 條
雇主提繳之金額,應每月以書面通知勞工。

雇主應置備僱用勞工名冊,其內容包括勞工到職、離職、出勤工作紀錄、工資、每月提繳紀錄及相關資料,並保存至勞工離職之日起五年止。

勞工依本條例規定選擇適用退休金制度相關文件之保存期限,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