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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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三 章 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請領
( 108年05月15日)
第 25 條
勞工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一次提繳一定金額,投保年金保險,作為超過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平均餘命後之年金給付之用。
前項規定提繳金額、提繳程序及承保之保險人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