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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三 章 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請領 ( 108年05月15日)
第 30 條
雇主應為勞工提繳之金額,不得因勞工離職,扣留勞工工資作為賠償或要求勞工繳回。約定離職時應賠償或繳回者,其約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