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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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四 章 年金保險
( 108年05月15日)
第 35-1 條
保險人應依保險法規定專設帳簿,記載其投資資產之價值。
勞工死亡後無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者,其年金保險退休金之本金及累積收益,應歸入年金保險專設帳簿之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