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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四 章 年金保險 ( 108年05月15日)
第 37 條
年金保險之契約應由雇主擔任要保人,勞工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事業單位以向一保險人投保為限。保險人之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該保險業務之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