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五 章 監督及經費
( 108年05月15日)
第 40 條
為確保勞工權益,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或勞保局必要時得查對事業單位勞工名冊及相關資料。
勞工發現雇主違反本條例規定時,得向雇主、勞保局、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提出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提出申訴,對其做出任何不利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