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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五 章 監督及經費 ( 108年05月15日)
第 42 條
主管機關、勞保局、基金運用局、受委託之金融機構及其相關機關、團體所屬人員,不得對外公布業務處理上之秘密或謀取非法利益,並應善盡管理人忠誠義務,為基金謀取最大之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