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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六 章 罰則 ( 108年05月15日)
第 46 條
保險人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於期限內通知勞保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