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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六 章 罰則 ( 108年05月15日)
第 54-1 條
雇主未依本條例規定繳納退休金或滯納金,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者,由其代表人或負責人負清償責任。

前項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勞保局限期令其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