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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六 章 罰則 ( 108年05月15日)
第 54 條
依本條例加徵之滯納金及所處之罰鍰,受處分人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第三十九條所定年金保險之罰鍰處分及移送行政執行業務,委任勞保局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