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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請領 ( 110年07月12日)
第 29 條
雇主應將每月為勞工所提繳之退休金數額,於勞工薪資單中註明或另以其他書面方式或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勞工。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數額,亦應一併註明,年終時應另掣發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