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7月12日)
第 4-2 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自營作業者,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一、自己經營或合夥經營事業。
二、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