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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 二 章 年金保險之實施與變更 ( 110年07月12日)
第 11 條
事業單位經勞雇雙方合意,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申請實施年金保險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一、申請書。
二、雇主身分證、工廠登記、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工會同意參加年金保險之同意書。無工會者,檢附勞資會議同意之會議紀錄。
四、參加年金保險之勞工簽名同意書影本。
五、經審查核准之年金保險單條款及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之工會同意書有效期間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