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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 二 章 年金保險之實施與變更 ( 110年07月12日)
第 15 條
事業單位應於核准實施或變更年金保險內容之日起十五日內,於事業單位內公告年金保險單條款周知並通知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