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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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 二 章 年金保險之實施與變更
( 110年07月12日)
第 19 條
事業單位經勞工同意,變更保險人時,應檢附變更保險人之勞工名冊,以書面通知原保險人、新保險人及勞保局。
前項變更自事業單位通知保險人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不同意變更保險人之勞工,得繼續其原有之年金保險,或選擇由雇主為其提繳退休金至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