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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 三 章 年金保險費之提繳 ( 110年07月12日)
第 20 條
雇主為勞工提繳年金保險費之月提繳工資,應按勞工每月工資,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月提繳分級表之標準提繳,並向保險人申報。

勞工每月工資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工資之平均為準申報;新進勞工工資尚未確定者,暫以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工資為準申報。

參加年金保險之勞工同時為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者,除每月工資總額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下限者外,其月提繳工資金額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或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