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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 三 章 年金保險費之提繳 ( 110年07月12日)
第 24 條
參加年金保險者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有變更或錯誤時,雇主應即填具資料變更申請書,並檢附其國民身分證影本、居留證影本或有關證件,送保險人辦理變更。

雇主所送參加年金保險之申報資料,有疏漏者,應於接到保險人書面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