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 104年08月26日)
第 5 條
監督委員會委員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勞工代表連選得連任,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雇主代表連派得連任,並得依職務變動隨時改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