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 111年05月31日)
第 9 條
地方主管機關許可後,原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檢具之文件有變更時,雇主或受領勞務者應將變更後必要文件併同原許可文件,依第七條規定申請變更許可,其許可期間至原許可期間屆滿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