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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金條例  ( 104年07月01日)
第 1 條
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均應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

前項規定所稱其他企業組織之範圍,由主管官署衡酌企業之種類及規模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