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職工福利金條例  ( 104年07月01日)
第 7 條
職工福利金不得移作別用,其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由主管官署訂定並公告之。

職工福利金用於全國性或全省(市)、縣(市)性工會舉辦福利事業,經主管官署備案,得提撥百分之十以內之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