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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 112年12月04日)
第 5 條
申請補助案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及審查,審查通過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補助標準補助,並得送中央主管機關視情形再予補助。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訪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