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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103年04月01日)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勞工事務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就其所轄志工及志願服務團隊符合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者辦理推薦作業,填具推薦書表(附表一、二)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前條公告申請期間內報由本部遴聘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小組評選之。

前項獲選拔為績優勞工志工及績優志願服務團隊者,由本部公開表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