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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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 111年08月10日)
第 3 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利息補貼者,經同意核貸後,由承貸金融機構代向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其補貼條件如下:
一、貸款人應為所創事業負責人。
二、每一貸款人以申請一次為限,且不得重複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