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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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 111年08月10日)
第 4 條
貸款人於領取利息補貼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貸金融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申請利息補貼,已撥補者,並向貸款人追回溢領之補貼利息:
一、所創事業變更負責人。
二、創立之事業有停業、歇業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