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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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 四 章 強制接管營運之共同事項
( 96年10月19日)
第 18 條
民間機構於主辦機關之接管處分後,對接管人執行職務所為之處置,應予配合。
民間機構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對於接管人之有關詢問,應據實答覆;其他受僱人員,應受接管人之指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