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 條
本貸款申請人或所營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核給本貸款:
一、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之票據於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悉其退票尚未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
二、經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授信過程中知悉,其有債務本金逾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未繳付而延滯期間達三個月以上或有信用卡消費款項逾期未繳納,遭發卡銀行強制停卡,且授信時仍未繳清延滯款項。
三、曾依本部微型企業創業貸款、創業鳳凰婦女小額貸款或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規定獲貸者。但已清償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