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 109年04月23日)
第 23 條
貸款人所營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利息補貼,由承貸金融機構代為追回溢領之補貼利息,並返還本部:
一、停業或歇業。
二、變更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