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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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 109年04月23日)
第 23 條
貸款人所營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利息補貼,由承貸金融機構代為追回溢領之補貼利息,並返還本部:
一、停業或歇業。
二、變更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