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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 109年04月23日)
第 24 條
貸款人積欠貸款本息達六個月者,本部應即停止利息補貼。但貸款人清償積欠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款後,本部得繼續補貼。

前項貸款人積欠貸款本息期間,本部不予補貼利息;已撥付者,由承貸金融機構代為追回溢領之補貼利息,並返還本部。

貸款人積欠本息未達六個月即予清償,並恢復正常繳款者,得視同正常戶,予以利息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