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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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 109年04月23日)
第 25 條
承貸金融機構未依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而貸款人有第十七條或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情形,承貸金融機構應返還本部已撥付之利息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