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6 條
貸款人為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受災者,得於災害發生日起六個月內,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下列申請:
一、暫緩繳付貸款本息六個月。
二、展延貸款還款期限六個月。
本部於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發生時,得視災害特性、受災範圍及嚴重程度,公告延長前項所定期間。
貸款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一、直轄巿、縣(巿)政府或鄉(鎮、巿、區)公所開立之受災證明。
二、貸款人因災害致傷病之證明。
三、貸款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因災害致重傷或死亡之證明。
四、其他本部規定之文件。
貸款人有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情形者,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承貸金融機構同意第一項各款之申請者,應報本部備查。
貸款人於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除有第二十三條規定之停止利息補貼情形外,由本部補貼利息。
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屆滿後,貸款人於該期間原應繳付貸款本息之還款方式,由貸款人及承貸金融機構合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