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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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 109年04月23日)
第 8 條
本貸款申請人經核給貸款者(以下簡稱貸款人),於貸款期間內,得以同一所營事業,再申請本貸款。但以二次為限。
再申請本貸款者,免附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七款所定文件及資料。